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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文明旅游 或被罚款拘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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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在已经实施的首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中,文明旅游作为需要旅游者、旅游企业共同承担的重要内容被多次提及,总则部分第五条指出,“国家倡导健康、文明、环保的旅游方式,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,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。”

   第六条指出:“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,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。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,公平竞争,承担社会责任,为旅游者提供安全、健康、卫生、方便的旅游服务。”

   第十三条指出: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,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,爱护旅游资源,保护生态环境,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。”

 第十四条指出: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,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,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。”

   第四十一条指出:“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,应当佩戴导游证、领队证,遵守职业道德,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,引导旅游者健康、文明旅游,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。”“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”等等。

   新《旅行法》规定旅行者应当恪守旅行文明行动规范。关于描写、涂污或以其他方法成心损坏国家保护文物、名胜古迹的行动,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(深圳晚报记者 王在兴)